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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假宣传致人身伤害 将被停止广告业务
作者:刘浏    经济来源:成都日报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9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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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今后,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,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,即可被工商部门停止广告业务。昨日,记者从省市工商部门获悉,国家工商总局最新公布了《停止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》,规定了停止广告业务的7种情形。全市工商部门将根据《实施意见》加强对广告业的监督管理。

    昨日,有关负责人介绍,此《实施意见》是专门就执行《广告法》中关于停止广告业务的规定而制定的。

    按照《实施意见》,暂停广告业务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,停止广告业务包括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、服务的广告发布;暂停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设计、制作、代理业务或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;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或取消广告发布资格。

    新闻链接

    可致停发广告的7种情形: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,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;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,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;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,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;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,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、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;违反《广告法》第7条第2款,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,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;违反《广告法》第14条至第17条、第19条,违法药品、特殊药品、医疗器械、烟草、化妆品、食品等广告,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;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处罚后,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同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。

经济录入:oliver2003tt    责任编辑:admin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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