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2《渐》爻辞翻译
【原文】初六,鸿渐于干,小子厉,有言,无咎。
【译文】初六,浪子弄姿,如鸿舞树。任其“关关”有声,只要不动而手,不有麻烦。
对于“干”字,有人说是“岸”,河岸。有人说是“屵”,山岩。有人说是“干”,树干。“岸”是以干得声的形声字,不如树干之“干”那样直接。“屵”更是“岸”之形。多有迂回。根据爻辞逻辑,我们认为为树干之“干”比较合理。其实,不论它是“岸”、“屵”还是“干”,都没有关系,不就是“鸿雁”落脚的地点吗。但是,“鸿”要接近人,浪子要“嬿”人家的老婆,总要由远至近,找些故事表演才合理。树干高,“鸿”先舞于树干,犹如浪子远远地搔首弄姿,其比喻是比较合于情理的;
厉,可以理解为麻烦。“小子厉”,这个小子带来的麻烦;
“有言”之“有”,当为语词,不具有实际意义,就像《家人》中的“有家”之“有”一样。言,可以理解为挑逗语言,所以翻译为“关关有声”,引用《关雎》,似较切贴;
“无咎”,没有麻烦之谓。
【原文】六二,鸿渐于盘,饮食衎衎,吉。
【译文】六二,浪子渐进,如鸿在阪。饮食燕乐,以羡良人。“彼君子兮,不素餐兮”。你的东西不好吃啊!
盘,《帛书》为阪,显然是大而稳定之石盘。与“干”一样,在文章中并不具有特别含义,只是鸿雁落脚的地点而已。或许仅仅是选择了与“干”押韵的“盘、阪”而已。如果与“干”有什么不同,这就是“盘、阪”比树要低,表示以“鸿”为喻的浪子要“嬿”人家,又接近了女子一步;
衎(kan),《说文》:“行喜貌”。《尔雅.释法》:“衎,乐也”。此处指以鸿雁为喻的男子咂嘴弄舌地吃食物,用以眼羡于人的意思,想来是“不素餐”的“君子”。
【原文】九三,鸿渐于陆。夫征不复,妇孕不育,凶,利御寇。
【译文】九三,翩翩如鸿,舞于宅坪。我当牢记“夫征不复,妇孕不育”的规矩。弱女一人,当防武抢。
“陆”,当指住宅的庭院,或可理解为就是那个妇女家的院坝。古代穴居,总要选择高地筑穴,所以称为“陆”;
“夫征不复,妇孕不育”,就是丈夫在外面当兵,妇女在家生了别人的孩子,这个孩子是不能养活的之意思。这应该是当时的婚姻、家庭和社会道德行为规范;
“寇”,《甲金字典》:“金文象执杖强入屋内以击人之形,故为寇暴”。“利御寇”,当防不怀好意的男子恃武抢婚之意。
【原文】六四,鸿渐于木,或得其桷,无咎。
【译文】六四,浪子掀桷揭茅,所赖柃桷坚牢。女子挥手拒之,抓落“鸿雁”羽毛,无灾。
木与桷(古音或押韵),均是房屋屋盖的构架。古时候穴居,人字形的屋架落在居穴的坎上。“舍”字,大约就是这种房屋的象形,上象屋盖,下象土穴。“鸿渐于木”,比喻浪子爬到屋顶上来了。
对于“或得其桷”,很难以现代意义之“得”理解“得”字,必须多费点精神讨论一下,它关乎“或得其桷”的释义。
“得”,甲金文象两手剖贝、合贝之形,或省一手。至于“贝”,历来的说法是古代曾经通用过的货币,我是怎么也不相信的。作为货币的贝,如果是海贝,那就富了海边的方国。但是,海边方国,直到春秋时代都是落后的沿海诸夷,并不因富有海贝而富裕。齐鲁近海,也是不毛之地,否则不会成为太公周公的封地——姬家的开发区。如果是河贝,挨近河边的居民就只捉蚌就行了,不必进行其他生产了。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,都不存在专门生产货币的部落、方国、民族,除非他生产的是黄金、白银。与其说贝是货币,不如说它是合同的载体。这是利用贝的特殊形态所作的一种借贷合约。贝的对称性,刚好可以代表借贷的双方,如果左边表示借方,右边就表示贷方;两扇贝叶契合的唯一性——即换了另外的贝壳,就不能合上。剖贝,表示一次借贷的成功。借方(国)得贝、得到债权,得到贷方(国)留下的“信用卡”;贷方(国)得到物品和随货同行之合约副本,这是还贷的物种乃至数量之依据,得到债务的确定性。如果在贝的合口一侧锉刻记号,数量表示就更为清晰容易。以贝为借贷合约,属于结绳记事范畴及它的高级延伸,经济上当属物物交换。还贷时,两扇贝叶相合,表示还贷成功,就将曾经用作合约的贝废除,用攴击碎。“攴”,锤击器具及攴击行为。所造之“败”字似乎表示这一过程。或者本身就没有借贷成功,只得将拟定的“合同”——“合贝”击碎废去,表意借贷失败。“剖贝合贝”合约,既然是“结绳记事”,难免记忆有错、或者有意赖帐而产生纷争,这就有与所借之货物等价的铜贝出现,用以代替“合贝”,这就从“合贝信用合同”向货币一般的彻底升华。这一认识,或许有待更多的资料证实,特别是货币学家、考古学家的证实。如果将“得”字理解为“手中有贝为‘得’”,那么,手中有佳(只)、手牵大象(为)、两手持棒(争)等,为什么不可以称之为得呢?所以我认为“得”之为义,就是以贝之对称性、契口之唯一性,表契约双方的对等性,作为契约的载体。“得”,直接所象之形就是剖贝、合贝,剖贝、合贝是为了缔结契约,剖贝、合贝所象之契约义应该是剖贝、合贝之事的假借和延伸。这样,“得”就有分离、弄散义,又有契合义,两义寓于一形。《渐.六四》的“得其桷”,就是弄散其桷——掀桷揭茅的意思。“或”为语词,无义。
对《渐.六四》爻整个爻辞,还有爻外之义。在九三爻中有“利御寇”,暗示六四爻中对于浪子“掀桷揭茅”的行为女子有抵御寇暴的行为发生,并揪落了鸿雁的“羽毛”。六四爻爻辞虽然没有抓脱“羽毛”的字眼,但与上九对照,当有“羽毛”被抓脱。是说女子在抵御青年男子的抢婚过程中抓落了那个男子的东西。这两件事都是本爻中没有的字眼,都必须结合前后其他爻辞才能得到完整的意义。
【原文】九五,鸿渐于陵,妇三岁不孕,终莫之胜,吉。
【译文】九五,浪子逸去,如鸿飞高陵。女子忠贞不渝,三岁不孕。浪子终于没有得逞,好啊!
陵,高岭。“鸿渐于陵”,直接的意思是鸿雁飞到岭上去了。所要象喻的意思是浪子无趣逃离;
“三岁不孕”,丈夫出征在外三年,泛指多年。在家的妻子忠贞不渝,顶住了翩翩公子的诱惑,没有生野孩子,所以叫“三年不孕”;
“终莫之胜”,浪子最终没有占到便宜的意思。
【原文】上九,鸿渐于陆,其羽可用为仪,吉。
【译文】上九,此鸿非彼鸿。夫征远复,归乎庭院。无以为慰,送与鸿毛。鸿毛虽轻,大鉴妾心。
鸿,此鸿非彼鸿,当为远征归来的丈夫,像鸿雁回归一样又飞回来了;
目前的《周易》注家对“仪”字或有误解。我们先分析“义”。义的繁写是上下结构,上为羊,下为我。“我”,在甲骨文,象耙形之农具、耙齿向上竖着之形,像戈钺之竖立备战一样。这个“我”似乎就是现代还有的钉耙,但钉耙是否就是“我”的遗传,尚难肯定。出土文物中并没有见到“我”形之农具。在造字时代铁器还没有出现,如果有青铜器的农具“我”,是一定能保存下来的,而现在并没有出土。不妨推测,“我”这个东西,是竹木制造的礼仪道具,并不一定具有农具功用。竹木用具很难保留几千年不烂,所以至今没有出土物佐证。“义”,从羊从我。羊为善物,羊头挂在“我”上,或为两部落相会时的表示友好的标识,或为部落方国所树立的“人不犯我,我不犯人”的庄严提示。因此,“义”就是“仪”,礼仪之“仪”,为象形象意字。至于《渐.上九》的“其羽可用为仪”之“仪”,应该是“人形义亦声”的形声兼会意字,当属后起,形声字总比象形象意字要晚近得多。“仪”,字形上是“义”之增繁,字义上却是“义”之专指,即个人之信义。先代“义”与“仪”的字义与后代的“义”与“仪”的字义,正好对调了位置。这样一来,“其羽可用为仪”就是“其羽可用为信”的意思了。